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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究生精神病院跳楼亡医院被判赔偿23万

2009-02-14 11:28:24 来源:西安律师高西宁


女研究生精神病院跳楼亡医院被判赔偿23万

    一个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地地道道的农民,含辛茹苦,用自己一滴一滴的汗水,将一个农村女孩子从小学供到大学,并以优异的成绩直接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然而,就因为医院的一个小小的不作为行为,就令这位农民女儿的生命之花顿遭摧残,就使这位农民父亲一生的心血和希望顷刻间化为乌有。

    事情发生后,这家著名的卫生部直属的西北地区最大综合性三甲医院竟称自己毫无责任。经向几家律所求助,律师的意见也众口不一。就在这位来自山西的农民父亲泪洒街头,孤立无助时,其亲戚终于联系到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高西宁律师以欠收律师费的方式接受了委托,并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反复做工作,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全部免除并退还了该生的全部费用,帮助这位农民父亲解决了向法院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问题。 2008年1月29日,雁塔区人民法院郑重受理了此案。2008年4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医疗诉讼专业律师高西宁为原告出庭代理;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胜国出庭为西安市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代理。2008年6月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雁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宣告了这位农民父亲的胜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雁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现摘要如下:

    “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辩称:原告之女赵花芸到被告处治疗精神疾病,于2008年1月17日自杀坠楼身亡。自杀系精神病学中最常见的重要精神症状,精神病人自杀是受精神症状支配的病态行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赵花芸系入住被告精神科开放式病房,被告不可能做到一盯一式的看管,不允许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故被告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管束能力与权力都十分有限。在本案中,自患者入院以后,被告已恪尽医护义务,且其近亲属具有陪护责任,其未履行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之女赵花芸至被告处治疗精神疾病,被告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被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告作为具有精神疾病治疗资格的医院,在明知赵花芸具有外跑和自杀倾向的情况下,且其亦明知精神病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仍以所谓的内部开放式管理规定为由,放任赵花芸自由出入住院区,医护及保安人员均未作任何阻拦,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近亲属具有监护责任,因被告违反义务直接造成赵花芸无障碍的出入住院区,该不作为的行为与赵花芸身亡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并不因他人的行为免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丧葬费10619.5元,死亡赔偿金215260元,医疗、交通、通讯、住宿费3415.7元。以上合计229295.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5000元。”

女研究生患精神病住院跳楼亡 医院被判赔近23

来源:《华商报》

    原告代理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认为,赵芸系精神病人,医院明知精神病人在病态支配下随时有可能突然发生自杀、自伤、外逃等事件,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赵芸的死亡负有责任。

    本报讯(记者 宁军) 今年1月的一个清晨,患有急性精神障碍疾病的23岁女研究生赵芸(化名)走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病区,跳楼自杀。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导致女儿死亡,赵芸的家人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近23万元。

    家长:孩子跳楼是医院疏于管理

    赵芸是子长县人,2007年以优异成绩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今年1月中旬,赵芸出现精神异常,被学校送往西安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病区住院治疗。住院第三天也就是1月17日早上8时左右,医院的清洁工在住院部楼下发现了赵芸的尸体。

    据赵芸的父亲讲,学校老师在送孩子到医院时,已经明确告知医生,孩子曾有过自杀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疏于管理,造成孩子跳楼身亡,医院应该对此事负责。很快,赵芸的父亲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医院:已恪尽医护义务不应担责

    4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认为,赵芸系精神病人,医院明知精神病人在病态支配下随时有可能突然发生自杀、自伤、外逃等事件,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赵芸的死亡负有责任。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辩称,自杀系精神病学中最常见的重要精神症状,精神病人自杀是受精神症状支配的病态行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赵芸系入住精神科开放式病房,医院不可能做到一盯一式的看管,也不能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管束能力与权力都十分有限。在本案中,自患者入院以后,院方已恪尽医护义务,且其亲属具有陪护责任,其未履行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芸被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为具有精神疾病治疗资格的医院,在明知赵芸具有外跑和自杀倾向的情况下,并且也明知精神病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仍以所谓的内部开放式管理规定为由,放任赵芸自由出入住院区,医护及保安人员均未作任何阻拦,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该不作为与赵芸身亡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向原告支付丧葬费10619.5元,死亡赔偿金215260元,医疗、交通、通讯、住宿费3415.7元,合计2292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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