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西宁】西安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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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对高西宁律师的访谈选录
2009-02-17 15:3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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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宁军) 在肺结核病人就诊时,岚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竟让既无医师资格证又无医师执业证的职工接诊发药,结果导致病人死亡。近日,法院终审判决疾控中心向死者家属赔偿30余万元。
服药月余 肺结核病人死亡
2007年3月8日,家住岚皋县城关镇的聋哑 人赵某因咳嗽、胸闷,到岚皋县疾控中心就诊。疾控中心对赵某进行脉搏、痰检检查后,诊断其患肺结核,并按国家统一使用的配方药免费给赵某发放一个月疗程抗结核病药品。赵某使用该药不足一月即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同年4月3日,疾控中心再次给赵某配发抗结核病药品。几天后,赵某病情恶化住进县医院,其后转入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脑病”,4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
安康卫校尸检结果认为赵某主要死于急性肝坏死及急性肺淤血、水肿。就其死亡原因,赵某家人和县疾控中心发生争执。经安康市医学会鉴定,赵某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不服,向陕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岚皋县疾控中心未能提供接诊医师王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省鉴定办就该争议作退案处理。
死者家属遂将岚皋县疾控中心起诉到法院。原告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认为,岚皋县疾控中心指派既无医师执业证,又无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为患者接诊治病,属非法行医;当病人出现不良反应时,疾控中心不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反而让病人继续服药化疗,是最终导致病人发生药物性肝损害死亡的直接原因。
无证行医 疾控中心负全责
2008年9月3日岚皋县法院审理认为,县疾控中心指派既无医师执业证又无资格证的单位职工为患者接诊,具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死者及其家属明知赵某有肝脏功能障碍,但既不配合医方做肝功检验,又不提既往病史,应承担30%%责任,判决县疾控中心赔偿213209.78元。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5日,安康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赵某及其妻均为聋哑人,不可能正常表达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而岚皋县疾控中心指派无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单位职工接诊,没有按国家卫生部门对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的严格规定,对赵某在服药前进行肝功等常规性检查,就发放药品,在出现不良反应时,不采取医疗技术方面的处理,让其继续服药是导致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疾控中心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改判岚皋县疾控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304585.40元,诉讼费用也由疾控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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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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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耳公司”网上公开推销窃听器
《三秦都市报》报道
记者咨询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他表示根据情况来看,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卖方根本没有窃听器,这只是一场以窃听器为饵的骗局,卖方在骗到货款后会立即“蒸发”,这个可能性最大;此外,即使卖方的确是真在销售窃听器,也希望大家不要理睬,窃听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使用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窃听器材严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未经批准,销售、使用、购买窃听设备均属违法!
本报讯(记者 郭晓蓉)“只要输入对方号码,就可随时窃听对方通话,拦截短信内容。”7月8日,市民原女士突然收到这样一条推销窃听器的短信。“我看了以后大吃一惊,这样的东西竟然在网上公开叫卖,试想一下如果自己的通话真的被别人窃听到真是太可怕了,一点安全感都没有。”原女士说。就此,律师表示,私自买卖窃听设备都是违法的。
根据短信内容,记者找到了一个名为“顺风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打开后发现里面出售的窃听器根据功能不同,价格从2500元至19800元不等。2500元的手机窃听器可以窃听一部手机的通话内容,介绍上称“只需把对方的手机号码输入本机,对方的手机在通话时便可以监听通话内容并可自动录音,有效距离限制在1000公里内”。19800元的窃听器“可同时对16部手机进行监听。具有卫星导航系统,可以定位手机具体在哪个位置,误差在20米左右。可以拦截发出和收到的短信息……”
此后,记者拨通了网站上所留的电话。一名操南方口音的男子接了电话,在询问了记者所在地后,表示西安有他们公司的销售点,记者只要将货款打入一个账号,即可在两小时内收到该公司技术人员送上门的货物。当记者假装担心付款后收不到货或者产品根本达不到窃听效果,提出见面交货付款时,对方断然拒绝,并称:“我们是做风险生意的,必须先付款才能送货。”此后,他还给了记者一个账户名为“詹海洲”的建设银行账号,让记者付款后再和他联系。当记者仔细询问窃听器如何使用及窃听原理时,对方很不耐烦的表示,送货时该公司技术人员会详细解释并一再强调所剩货物不多了,让记者尽快付款。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他表示根据情况来看,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卖方根本没有窃听器,这只是一场以窃听器为饵的骗局,卖方在骗到货款后会立即“蒸发”,这个可能性最大;此外,即使卖方的确是真在销售窃听器,也希望大家不要理睬,窃听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使用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窃听器材严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未经批准,销售、使用、购买窃听设备均属违法!
住院精神病患者跳楼亡医院一审被判赔近23万
来源:《华商报》
原告代理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认为,赵芸系精神病人,医院明知精神病人在病态支配下随时有可能突然发生自杀、自伤、外逃等事件,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赵芸的死亡负有责任。
本报讯(记者 宁军) 今年1月的一个清晨,患有急性精神障碍疾病的23岁女研究生赵芸(化名)走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病区,跳楼自杀。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导致女儿死亡,赵芸的家人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近23万元。
家长:孩子跳楼是医院疏于管理
赵芸是子长县人,2007年以优异成绩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今年1月中旬,赵芸出现精神异常,被学校送往西安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病区住院治疗。住院第三天也就是1月17日早上8时左右,医院的清洁工在住院部楼下发现了赵芸的尸体。
据赵芸的父亲讲,学校老师在送孩子到医院时,已经明确告知医生,孩子曾有过自杀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疏于管理,造成孩子跳楼身亡,医院应该对此事负责。很快,赵芸的父亲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医院:已恪尽医护义务不应担责
4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认为,赵芸系精神病人,医院明知精神病人在病态支配下随时有可能突然发生自杀、自伤、外逃等事件,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赵芸的死亡负有责任。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辩称,自杀系精神病学中最常见的重要精神症状,精神病人自杀是受精神症状支配的病态行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赵芸系入住精神科开放式病房,医院不可能做到一盯一式的看管,也不能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管束能力与权力都十分有限。在本案中,自患者入院以后,院方已恪尽医护义务,且其亲属具有陪护责任,其未履行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芸被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为具有精神疾病治疗资格的医院,在明知赵芸具有外跑和自杀倾向的情况下,并且也明知精神病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仍以所谓的内部开放式管理规定为由,放任赵芸自由出入住院区,医护及保安人员均未作任何阻拦,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该不作为与赵芸身亡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向原告支付丧葬费10619.5元,死亡赔偿金215260元,医疗、交通、通讯、住宿费3415.7元,合计229295.2元。
隐匿病历17年,法院判赔32万
文章来源:《华商报》
十七年前,一个出生仅八个月的婴儿在延长油田职工医院做了硬脊膜膨出手术。手术后,小孩的病历档案却无缘无故地从医院的病档室神秘消失。随着孩子逐年长大,孩子的父母发现,同样大小的孩子早就会站,会走,会跑了,而这个孩子却只能爬行,且大小便不能自控。孩子的父母带着孩子四处求医,却都因查不清病因而医治无果。于是,孩子的父母开始怀疑孩子出生八个月时的那个手术。他们访遍了当地的律师,律师的回答出奇的一致:没有任何证据,只靠怀疑是不能打官司的。况且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早已超过了诉讼的时效。
看着同时出生的别人的孩子一个一个地上小学了,上初中了,上高中了,而自己的孩子却成了连生活都不能自理的废人,孩子的父母下定决心:就是走遍全国,也要找一个能为孩子伸张正义的律师,为孩子讨回公道。一年又一年,这一找,整整就找了十七年。十七年后,律师没有找到,而这个饱受病痛折磨的孩子却满怀失望和委屈离开了人世。
坐在女儿的坟头,一个十七岁花季少女的坟头,孩子的父母没有了眼泪。他们默默地向女儿承诺:放心吧,此生即便走遍天涯,我们也要为你讨回公道!2007年6月,孩子的父亲经多方联系,几经辗转,终于见到了西安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2007年7月,高西宁律师远赴陕北,代理受害人向延安市延川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2007年9月,延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高西宁律师以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为武器,迫使被告延长油田职工医院交出了被隐匿长大十七年之久的病历。
2007年12月30日,延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延长油田职工医院赔偿原告共计三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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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宁军)1990年,一个仅8个月大的女婴因病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中心医院做手术,术后婴儿下肢截瘫、大小便失控,当家长索要病历时,医院告知病历丢失。17年后,已经截瘫的姑娘又在该院住院后不治身亡。近日,延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近32万元! 做完手术婴儿下肢瘫痪 1990年5月21日,延川县人杨某8个月大的女儿小琼(化名)因病到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中心医院住院,医院诊断为“硬脊膜膨出”,6月1日实施了硬脊膜膨出修补术。随后的日子,杨某夫妇发现,和小琼同样大小的孩子早就会站立,会走路了,而小琼只能爬行,且大小便不能自控。他们开始怀疑是不是孩子的手术有问题。随后,他们向医院索要病历,却被告知病历找不到了。 2007年4月23日,已经截瘫的小琼又到延长油田职工中心医院住院,数日后不治死亡。 医院隐匿病历长达17年 2007年7月16日,杨某将延长油田职工医院告上延川县人民法院。杨某诉称,当时医院以“硬脊膜膨出”的诊断,指派既无医师资格又无医师执业证的人员,在没有麻醉师麻醉的情况下实施手术,导致小琼的脊髓、神经遭到无可挽回的损害,术后下肢截瘫、大小便失控。其后,医院又隐瞒病情,隐匿病历资料长达17年,致使小琼不能得到及时救治,逐步发展为肾脏功能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不治身亡。 庭审中,医院则认为当时的手术不存在任何过错,与小琼17年后的患病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医院提供了17年前的住院病历,证明手术无过错,还提供了主刀大夫的从医资格证及聘书,以证明大夫在进行手术时是有行医资格的。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代理人高西宁律师认为,医院没有按规定封存病历,病历已失去客观真实性。据杨某讲,当时术后10天左右,他曾向医院索取病历,但医院以找不到病历为由拒绝。起诉后,被告提供的病历缺失部分内容,如护理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却多了一个术后记录。“篡改病历是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主刀大夫在做手术时没有医师资格,属于非法行医,非法手术。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调查证实,小琼在1990年在医院做过手术,杨某多次到医院找过病历,登记册上有名字,但找不到病历。 审理后,法院认为,小琼在被告医院两次住院及死亡,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没有按规定封存,且入院时间有明显涂改,病理记录不全,隐匿病历;在没有麻醉师并且主刀医生白某当时没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故被告对第一次手术有重大过失。根据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然证实不了医院与小琼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延长油田职工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女儿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19718.9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来源:华商报 |
假借他校之名招生构成欺诈
文章来源:《三秦都市报》
记者咨询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他表示,从法律上讲,西安工程机械专修学院假借他校之名招生的行为构成欺诈。学院和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学生可以要求全额退费,并由学院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双方协调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讯(记者 郭晓蓉 实习记者 苗嘉诚 实习生 王慧)本报报道了《西安工程机械专修学院借西安交大之名招生》一事,连日来,该校众多学生、家长致电本报询问并反映一些新问题。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认为,“假借他校之名招生的行为构成欺诈。”省教育厅社管中心仍在继续调查此事。
学生反映:根本看不到招生简章中的实训基地
“学校当时宣传说投资3000多万建立了‘数控工程’、‘汽车工程’实训基地,但我们开学后根本没见到这些基地,到底在什么地方我们都不知道。”昨日,西安工程机械专修学院汽车工程专业一位欲退学的学生说。
记者看到该学院两份不同的招生简章,一份上面写着“学院投资3000多万建立了西安南郊‘数控工程’、‘汽车工程’实训基地……”而另一份招生简章却又写着“学院投资3000多万建立了西安东郊‘数控工程’、‘汽车工程’实训基地……”一个称在南郊,一个称在东郊,均没有说明具体地址。
省教育厅社管中心:正在调查当中
按照规定,民办院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需要经过教育部门审核,那么西安工程机械专修学院给学生发放的这些招生简章是否经过省教育厅的审核呢?
带着这样的问题,10月29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省教育厅社管中心,社管中心主管此事的张和平副主任表示,“这个事正在调查,等有结论了再说。”记者提出希望能看到西安工程机械专修学院经过教育厅审批的招生简章,以对比该校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招生简章和发到学生手中的招生简章是否一致。张和平副主任说:“可能现在你们看不到,可能我们管这个的人不在。”
律师:招生行为构成欺诈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他表示,从法律上讲,西安工程机械专修学院假借他校之名招生的行为构成欺诈。学院和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学生可以要求全额退费,并由学院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双方协调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超市购物财物遭抢谁负责
文章来源:《华商报》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认为,顾客在超市发生意外,如超市没有导致事件发生的明显过错行为,则无需负责。如因超市本身错误,导致顾客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人身意外,则视超市过错行为的严重性和所导致的事件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要露滋 董国梁) 西安市民白女士昨日在西安高新区一超市购物时发生意外。“装有价值3万余元财物的背包突然被人抢走,我当时大声呼救,可购物区没有保安,没有一个人出面帮忙。”最终劫犯逃窜。昨日白女士提出,超市治安措施防范不力,该为她的损失承担责任。
据白女士称,昨日上午11时许,她从银行取了1.6万余元现金,准备次日给孩子交学费和其他费用支出。下午3时左右,她背着装有现金和手机等贵重物品的背包,来到位于高新路的爱家超市内购物。“我在二楼蛋糕区购物时,挎在肩上的背包突然被人抢走,我当时就大声呼救,可二楼找不到一个保安,没有人出面帮忙。”
后来白女士自己跑到一楼出口,希望堵住劫匪,可劫匪还是溜走了。接到报案,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白女士认为是超市安全防范措施薄弱,导致自己被抢,要求超市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超市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顾客在超市内丢失物品或遭抢,已构成案件,此事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超市不该对此负有责任。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认为,顾客在超市发生意外,如超市没有导致事件发生的明显过错行为,则无需负责。如因超市本身错误,导致顾客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人身意外,则视超市过错行为的严重性和所导致的事件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华商报
卷走200多万“百川”人去楼空
来源:《三秦都市报》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认为:对于此事,物流市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物流市场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当保证租赁方的实体合法,在货运部进驻市场时负有审查的责任,进驻市场后还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因货运部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物流市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讯 (记者贾军 实习生杨西宁)货主委托货运公司送货并代收货款,不料货运公司老板却卷上货款“蒸发”了。昨日,数10位要不回血汗钱的货主守在大门紧锁的西安西北物流百川货运部门前欲哭无泪。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认为,对于此事,物流市场应承担一定责任。
至少两百多万被“卷走”
昨日上午,记者接到线索后来到西安市华清西路陕西西北物流市场,看到里面的百川货运部大门紧锁,门前围了许多货主,手中都拿着蓝色和黄色的货运单,货主们被代收货款的金额从数百元到数万元不等。
“我在这家货运部发货也有2年多了,6月份发的货,我7月31日来取货款时,他们让我 8月4日再来, 8月4日早上我再来时,发现这里已经人去楼空,电话也打不通了。我手头上有8万元的货运单,现在去找谁要钱呀。”一位货主气愤地说。
“ 8月4日下午,西北物流市场的保安对我们这些货主和被骗金额进行登记,从2点一直登记到6点多,人非常多,我排了3个多小时的队。据了解,被骗的货主大约有一百多人,至少有两百多万元。”一位女士告诉记者。
物流市场:我们和货运部只是租赁关系
货运部突然消失,许多货主认为陕西西北物流市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我们也是因为相信西北物流市场才来这里发的货,现在百川货运部人跑了,物流市场应当给我们一个说法。”一位货主说。
随后,记者来到了物流市场管理办公室,一位姓马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流市场将协助货主向公安新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物流市场和百川货运部的关系仅为租赁关系,货运部是否应承担什么责任,要由经侦大队下结论,自己不好说。
货运部进入物流市场有什么条件,物流市场要对哪些方面进行审查?马某称这些事是市场部负责的,自己不清楚,市场部负责人不在。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市场保安部的人拿来了一张没有照片的暂住证的复印件,上面写着“叶某某,湖北人。”据保安说此人就是货运部的负责人。当记者提出要看百川货运部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以及物流市场 8月4日下午统计的受害货主和被骗金额时,参与统计的马某称自己不知道,并让记者去经侦大队查看。
律师观点:物流市场应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认为:对于此事,物流市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物流市场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当保证租赁方的实体合法,在货运部进驻市场时负有审查的责任,进驻市场后还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因货运部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物流市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许多货主认为,进入物流业的门槛过低是造成货运公司频频“蒸发”的原因,他们希望能提高物流公司的门槛,多一些限制,将一些不够资格的“小物流”拒之门外,以此提高整个物流行业的信誉度。
来源:《三秦都市报》
(高西宁律师网址:http://www.fl168.com/lawyer9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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