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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律师谈分居与离婚

2013-07-08 16:55:21 来源:西安婚姻家庭专家律师高西宁


西安离婚律师谈分居与离婚

作者:西安律师高西宁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经常有咨询者提问: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吗?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全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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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之日算起,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有些夫妻虽同居一屋,但却相互厌恶,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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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仅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坚持不离而不承认分居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所以,对于那些仅仅想依靠分居满两年来离婚的人,着实需要三思而行。

(作者:西安婚姻家庭专家律师 高西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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